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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UCP600)及信用證風險

【時間地點】
【培訓講師】 趙律師
【參加對象】 進出口企業(yè)業(yè)務經理、財務經理、主管及外貿單證員、各銀行國際業(yè)務部門的工作人員、從事國際貿易法律工作者、國際運輸及貿易經理、商貿業(yè)務人員、金融風險控制及會計人員、行政管理經理、國際承運及代理商等。
【參加費用】 ¥1000元/人 (包含教材、合影、中餐、證書)
【會務組織】 森濤培訓網(lailaliao.cn).廣州三策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咨詢電話】 020-34071250;020-34071978(提前報名可享受更多優(yōu)惠)
【聯 系 人】 龐先生,鄧小姐;13378458028、18924110388(均可加微信)
【在線 QQ 】 568499978 培訓課綱 課綱下載
【溫馨提示】 本課程可引進到企業(yè)內部培訓,歡迎來電預約!
培訓關鍵詞: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UCP600培訓,信用證風險培訓

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UCP600)及信用證風險(趙律師)課程介紹:

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UCP600)及信用證風險
● 背景

    中國的對外貿易正在經歷一個快速發(fā)展的黃金時期。加入WTO后,中國企業(yè)全面參與國際競爭,滲透海外市場,能否擁有金融型和通曉國際貿易法則的外貿人才,已成為外貿企業(yè)生存和發(fā)展的一大必要條件。
    目前,隨著銀行、運輸、保險各行業(yè)的發(fā)展,自1994年開始生效適用的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UCP500)已經不能完全滿足和適應實際業(yè)務的需要。國際商會(ICC)制定了UCP600(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實施。因此,對UCP600的掌握和熟練運用,已經成為高端外貿人才必需的能力和素質體現。但是因為UCP 600較之于UCP 500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必須經過仔細的比對和研究,
方可全面掌握和運用。
    關于UCP 600及信用證的法律培訓專題課程針對UCP 600所進行的新調整,運用生動、靈活、貼切的真實案例,對UCP600新要點一一列舉、分析,使每個知識點的介紹既清晰簡潔,又通俗易懂。該課程還結合UCP600所更新的知識點,以實際案例教學形式詳,詳細解析了外貿企業(yè)使用信用證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千變萬化的法律問題和風險,并逐一提出解決方案。該專題培訓豐富、濃縮的專業(yè)內容,及其合理、順暢的體例安排,可以在最短時間內讓受訓者高效地掌握和運用UCP600和信用證法律知識,迅速識別和預見諸多法律風險,幫助其合理有效地排除法律風險,保障企業(yè)外貿結算的順利進行。
● UCP 600及信用證法律實務培訓介紹:
   UCP600共有39個條款、比UCP500減少10條、但卻比500更 準確、清晰。與UCP500相比,變化較大的條款包括:
    1、基本概念的明確,如:引入了第二通知行的概念,即收到經第一通知行通知的信用證,提出了party、honor(承付)的新概念,規(guī)定信用證一經開出即不可撤銷;
    2、將審單時間從“不超過7個銀行工作日的合理時間”改為“最多不超過5個銀行工作日”;
    3、單據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證的開立日期,但不得晚于交單日期;
    4、運輸單據可以由任何人出具,無須為carrier(承運人)、owner(船東)、master(船長)、charterer(租船人);
    5、指定銀行、保兌行、開證行決定拒絕承付或者議付時,有更多種方式選擇;
    6、正本單據的確認更加寬松;
    7、多式聯運提單條款改為:涵蓋至少兩種不同運輸方式的運輸單據;
    8、轉讓信用證:規(guī)定第二受益人的單據必須提交給轉讓銀行,不能直接寄給開證行;
      ……等
● 課程內容
    一、國際貿易信用證結算中的諸多重要法律風險點識別和解析
         —— 信用證的法律性質和法律關系
    二、有關信用證國際慣例和中國有關法律優(yōu)先性的難題
—— 關于信用證的中國法律和國際慣例的適用
    三、信用證領域最新、最重要的國際慣例UCP 600的數十個變化要點及案例
—— UCP 600下信用證關系各方權利和義務
    四、UCP600的應用和信用證糾紛真實案例解析
     1、已明確標明代理人的單據為何仍有“單證不符”?
     2、“單證相符”已為事實,為何銀行仍拒付?
     3、賣方已按修改的信用證發(fā)貨,為何銀行仍有權拒付?
     4、銀行之間的代理關系與買賣雙方完全無關嗎?
     5、為何擔保到期,擔保人仍須向開證行承擔擔保責任?
     6、沒有約定使用可轉讓信用證,轉讓信用證就一定無效嗎?
     7、信用證轉讓和賣方收款權讓渡有區(qū)別嗎?
     8、UCP 600是怎樣規(guī)定“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適用的?
     9、在什么情況下中國法律不能解決信用證欺詐問題?
     10、怎樣區(qū)分質量糾紛和信用證欺詐?
     11、發(fā)運日晚于信用證截止日,單據就一定無效嗎?
     12、遵守ISBP就是遵守了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嗎?
     13、銀行通知在什么條件才是“毫不延遲”的通知?
     14、為什么中國法律不保護“緘默保兌”?
     15、信用證規(guī)定的仲裁條款和買賣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哪個有優(yōu)先效力?
         ……
    五、UCP 600新要點總結&信用證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六、問題和回答
● 師資簡介
    趙律師  國際貿易、公司和金融法律業(yè)務資深專家。英語應用語言學碩士、清華大學法學碩士,具專業(yè)法律工作經驗近10年。曾任美國花旗銀行上海分行法務經理、英國渣打銀行上海分行法務經理,工作范圍涵蓋貿易融資(票據貼現、進出口融資、應收/應付款融資、信用證、保函等)、現金管理 (現金池, 資金/帳戶監(jiān)管、儲蓄產品)、證券、信用貸款、電子銀行、金融衍生產品法律事務、提供銀行內部法律培訓。精于對外貿易、銀行、公司收購兼并、分立、資產買賣、外商投資企業(yè)設立等,曾作為中科院上海冶金研究所(現暨中國微小衛(wèi)星研究中心)首席法律顧問與美國硅谷高科技公司洽談合資、設備進口、技術引進等國家重點高科技項目。
    趙律師服務的客戶多為世界500強及中央政府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包括:中國社會保險基金理事會、中國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招商銀行、平安保險、中國人壽、中國再保險公司、華為、通用電氣、索尼、雪弗龍、諾基亞、西門子、BP、AT&T、通用汽車、格蘭素-史克必成、卡特彼勒、禮恩派集團、羅們哈斯、軟銀、雅虎、盛大網絡、易趣、丹麥領事館、搜狐、新浪、鯊威體壇、證券之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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